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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工作沟通,但一些用人单位在下班后或休息日安排工作,让很多上班族吃不消。近日,一起关于微信加班的劳动纠纷案件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根据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对于劳动者在加班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酌定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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