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8,947,972股


(相关资料图)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0月2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3号),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并于2021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13,33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34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28,947,972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10月2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情况如下:

(一)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1)、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秀宝、方东晖、赵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秀宝、方东晖(注2)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注1:曾用名:宁波灵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2:方秀宝和方东晖为父子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8%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次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福莱蒽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福莱蒽特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同意福莱蒽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8,947,97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公司股价存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李百春解除限售日期延长至2025年4月25日,其他通过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笪良宽、任鹏飞、高晓丽、陈望全、姬自平、杨凤梅、李纪刚),解除限售日期延长至2023年4月25日,南京灵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余合伙人解除限售日期仍为2022年10月25日。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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