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企业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直接相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关资料图)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3.关联方借款的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关联债资比例超标的利息支出(资本弱化)。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提示1】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

税法上的权益投资=MAX(实收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

【提示2】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

超过上述关联债资比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不能扣除呢?

4.1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分配给各个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按照境内关联方还是境外关联方依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4.2支付给境内关联方借款利息

①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②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③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4.3支付给境外关联方借款利息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如果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进行了费用化处理,只要根据上述方法直接计算当年纳税调整的金额;如果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已经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则要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资产开始进行折旧或者摊销开始,在折旧年限内或者摊销年限内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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