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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请人李某某来到安康市平利县司法局广佛司法所申请调解,称自己去年发展羊肚菌产业,从某食用菌公司购得菌种,种植后出菇不佳,损失较大,自己与食用菌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司法所帮助解决。

接到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纠纷原因进行了调查。2022年10月,李某某与某食用菌公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羊肚菌栽培种和营养袋,李某按照公司技术要求进行种植,并自行承担种植风险。今年3月份,李某某发现菌种出菇不佳,自己损失几十万,认为是菌种不合格导致的,要求公司赔偿全部损失。食用菌公司认为羊肚菌种植受多种因素影响,种植风险很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给予一定帮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了解详情后,广佛司法所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食用菌公司提供了菌种的生产许可证、农业专家论证结果,李某某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调解员又向双方了解其他种植户的出菇情况,综合双方的证据和其他种植户情况,认为李某某仅以出菇不佳就认定菌种不合格的理由不充分,但考虑到李某某发展产业失败,损失过大,建议食用菌公司给予一定帮助扶持。

最终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讲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衡量利弊,协商达成一致,由食用菌公司从帮助扶持李某某发展产业,增强发展信心角度出发,为李某某补偿了12亩菌种、营养袋损失。双方对司法所一心为民,高效率快节奏的倾心调解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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