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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午,确山县人民法院在石滚河镇斩龙庙村巡回审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坡分别以12000元、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邵某、黎某位于张庄组南岭的树木后,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伐工将树木砍伐并出售至锯末加工点牟利。经查询,被伐树木所在位置属乔木林地,砍伐该林地上的树木需要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伐树木树种为山区阔杂,共计1339株,林木立木蓄积45.5421立方米。该案被告人因滥伐林木罪,曾于2019年7月12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两年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他人将购买位于林区内的树木砍伐后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并违反禁止令,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的新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坡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提醒广大群众,即便是自己购买的树木,在砍伐之前也一定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进行砍伐,否则就是滥伐林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刑法关于滥伐林木方面的法律规定向前来旁听的群众进行了普法宣讲,同时还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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